《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国质检标联[2017]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认证贯彻落实。



质检总局 国际标准委 民政部 


2017年12月1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网站首页
  • 电话咨询
  • 联盟简介
  • 培训项目
  • 合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