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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国质检标联[2017]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认证贯彻落实。



    质检总局 国际标准委 民政部 


    2017年12月1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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