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联盟动态 >>行业资讯 >> 离职时,一定要把这件东西带走
详细内容

离职时,一定要把这件东西带走

时间:2017-04-24     【转载】   来自:无忧精英网

很多有过跳槽离职经历的职场精英一定对业务交接,公司财产归还,以及收拾办公桌时的淡淡伤感记忆犹新。不论职场精英们是与公司好聚好散,还是撕破脸皮,除了带走办公桌上的私人物品与情怀,有一样东西千万别忘记带走——那就是你们没用完的带薪年假。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不容侵犯。

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果公司一直强调“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里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首先和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形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以职场精英们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理解上存在误区,是需要纠正的。

所以有离职计划的职场朋友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利。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
邮箱:xzy@newjobs.org.cn
010-51295429
周一至周五8:30-17:30

Copyright  2022 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40623号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