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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婴师岗位技能要求(征求意见稿)

    育婴师岗位技能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育婴师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依据、等级划分、认定方法及资质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用现代教育观念和科学方法对0-3岁婴儿进行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育婴师 Nursery teacher
    用现代教育观念和科学方法对0-3岁婴儿进行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
    4 等级划分和认定方法
    4.1 等级划分依据
    主要依据学历、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
    4.2 等级划分
    本职业分为初级育婴师、中级育婴师、高级育婴师三个等级。
    4.3 认定方法
    4.3.1 采取本人自愿申请、技能考核、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4.3.2 申请人需提供必要的材料(本人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技能考核、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技能证书。
    4.3.3 申请者必须具备5.1和5.2规定的所有基本条件及资质条件,不同等级的育婴师须具备5.3相应资质条件条款。
    4.3.4 育婴师考评机构负责审核、考核、登记注册和证书发放工作。
    5 育婴师岗位技能要求
    5.1 基本条件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热爱儿童,尊重儿童。
    吃苦耐劳,团结友爱。
    诚实守信,自律奉献。
    创新意识,学习精神。
    5.2 资质条件
    5.2.1 初级育婴师
    初级育婴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年龄在20-55岁之间。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连续2年及以上育婴相关工作经验。
    ——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
    5.2.2 中级育婴师
    中级育婴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年龄在20-55岁之间。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且具有连续2年及以上育婴相关工作经验。
    ——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
    ——取得初级育婴师证书,且连续从事初级育婴师相关工作2年以上。
    5.2.3 高级育婴师
    高级育婴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年龄在20-55岁之间。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且具有连续3年及以上育婴相关工作经验。
    ——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且具有2年及以上幼儿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取得中级育婴师证书,且连续从事中级育婴师相关工作3年以上。
    5.3 育婴师技能要求
    5.3.1 初级育婴师
    5.3.1.1 掌握育婴师相关的法律法规。
    5.3.1.2 了解婴幼儿期各期生理和生长特点及保健措施。
    5.3.1.3 了解婴幼儿心理发展相关知识。
    5.3.1.4 能够对婴儿生活护理。
    ——饮食方面的照料,包括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和混合喂养指导、食物添加期的喂养等。
    ——饮水方面的照料,能够运用正确方法给不同年龄的婴儿喂水。
    ——睡眠方面的照料,能够营造温度、光线、声音、通风、睡具等适宜的睡眠条件。
    ——正确包裹婴儿、给婴儿穿脱衣服。
    ——卫生方面的照料,包括婴儿用品的消毒、婴儿身体清洁、婴儿二便后的清洁处理、居室卫生。
    5.3.1.5 能为婴儿进行水浴、日光浴、空气浴。
    5.3.1.6 能为婴儿测量体重、身高,并及时提醒父母定期对婴儿健康进行检查。
    5.3.1.7 能够引导婴儿做被动操和主动操。
    5.3.1.8 掌握基本婴儿护理的知识和技术。
    5.3.1.9 能够根据国家计划免疫要求按时让婴儿接受预防接种。
    5.3.2 中级育婴师
    中级育婴师除掌握初级育婴师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外,还应掌握:
    5.3.2.1 掌握婴儿营养需求的基本知识。
    5.3.2.2 掌握常见意外伤害的原因及预防方法。
    5.3.2.3 能够对婴幼儿生长进行监测。
    5.3.2.4 掌握婴幼儿常见疾病的家庭护理方法。
    5.3.2.5 常见危重病症的表现。
    5.3.2.6 能够对婴儿进行眼、外耳道、口腔、腋窝、外阴的清洁。
    5.3.2.7 掌握识别铅中毒的方法。
    5.3.2.8 能够指导父母对婴儿进行家庭教养。
    5.3.2.9 良好饮食行为的培养。
    5.3.2.10 掌握婴幼儿早期教育和训练的方法。
    ——大动作发展的训练方法。
    ——精细动作发展的训练方法。
    ——认知能力发展的训练方法。
    5.3.3 高级育婴师
    高级育婴师除掌握中级育婴师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外,还应掌握:
    5.3.3.1 掌握铅中毒的预防方法。
    5.3.3.2 能够对婴幼儿营养状况评价。
    5.3.3.3 婴幼儿发展的观察与评价。
    5.3.3.4 掌握婴幼儿常见心理问题的游戏矫正法。
    5.3.3.5 能够根据婴幼儿发展特点设计早期教育和训练的方法。
    ——大运动训练的设计。
    ——精细动作训练的设计。
    ——认知能力训练的设计。
    ——语言训练方法的设计。
    ——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的活动设计。
    ——培养社会交往能力的活动设计。
    5.3.3.6 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的测评结果设计个别化教学计划。
    5.3.3.7 小儿意外伤害的紧急处理和预防。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A.1 培训学时安排
    初级总学时200学时。其中理论学时160学时、实际操作40学时;
    中级总学时160学时。其中理论学时130学时、实际操作30学时;
    高级总学时120学时。其中理论学时100学时、实际操作20学时;
    A.2 培训教师
    A.2.1 理论培训
    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取得高级育婴师证书,且从事育婴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可担任育婴师理论培训教师。
    A.2.2 技能操作培训
    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取得高级育婴师证书,且从事育婴相关工作五年或高级育婴师三年以上人员,可以担任初级育婴师技能操作培训讲师。
    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取得高级育婴师证书,且从事幼儿教育相关工作五年高级育婴师工作五年以上人员,可以担任中级育婴师技能操作培训讲师。
    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学前教育、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取得高级育婴师证书,且从事幼儿教育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高级育婴师工作五年以上人员,可以担任高级育婴师技能操作培训讲师。
    考核
    笔试
    初、中、高级育婴师考核须分别包括标准中5中关于知识要求的内容。考核采取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时间为60min。
    实际操作考核
    初、中、高级育婴师考核须分别包括标准中5中关于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的内容。考核采取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时间为60min。
    育婴师证书
    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以申请获得初、中、高级育婴师证书。
    管理原则
    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
    培训师资
        培训机构讲师需具有本职业高级证书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或从事多年幼儿教育研究、教学工作,取得高级育婴师证书。
    实行专业培训制度,按照专业课程完成规定教学课时的理论培训与实操训练。
    培训教师负责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培训教程
    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制定的育婴师培训教材。
    培训场所
    培训场所应为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标准教室。实操模拟培训场地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实行考核制度。
    建立专业题库,实行考试制度。
    考评员
    育婴师技能考核实行考评员制度。考评员需经专业培训与考核。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育婴师的理论培训和考评。
    考评员需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评工作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提高鉴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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