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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第四条 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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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XZY XXXXX-XXXX / ISOXXXXX:XXXX

第七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内设“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选题、论证、立项、审批、公告、发布、宣贯、转化、复审及组织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等。

(二)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沟通、组织、管理等事务。

(三)每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化项目组,落实各项目文本的起草工作。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行业科研、经营、教学、培训和测评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标委会设团体标准专家库,由标委会面向社会遴选相关行业、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具体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八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程序,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提案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联盟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1)

第十条 立项申请须按照附件1-1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目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 联盟标委会在征求相关专家、教育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及产品用户等意见后,组织标委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第十二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标委会统一发文正式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网上公布。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范,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1-2)。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由标委会统一面向相关行业专家、培训师和管理者征求意见。征求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的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在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起草工作组正式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3)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第五节 审查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草案投票单》(见附件1-4),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进行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文件提交至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结束时,应当整理《审查会议纪要》(兼附件1-5)。

第二十二条 进行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6)并附《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指定成正式标准,经标委会确认后,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 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有秘书处组织团标委审查批准。

第七节 发布

第二十七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签发(见附件1-7)。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节 复审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复审一般要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8)。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定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版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 对复审和废止结果,有标委会发布公告,并在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联盟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联盟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联盟进行反馈。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经费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来源:

(一)标准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二)联盟也可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三)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拨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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