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章程》等规定,为加强对北京新职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各分支机构健康发展,并依据联盟实际情况,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呈报联盟主席会议通过呈报联盟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的分支机构是根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联盟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设立的。应由联盟理事会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由联盟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经主席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专业委员会”等,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也不得称“***联盟”。

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联盟理事会拥有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决策的权利。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由联盟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备案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专业领域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联盟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叠;

2.拥有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骨干和基本队伍;

3.能够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业务范围符合联盟章程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2.办公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 拟任主要负责人所在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该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会员登记表》;

5.其他材料(见申请指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不予批准设立:

1.与联盟宗旨、章程和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专业领域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拟下设分支机构的;

6.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7.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或办公场所的,须由联盟秘书处按规定程序报联盟理事会审议,并报备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或办公场所,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候选者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办公场所变更需提交新办公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填写《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停办和撤销

联盟建立、完善分支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暂停、撤销、合并等。撤销分支机构时,由联盟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机构撤后的财产处置,属于联盟所有资产由联盟统一处理。被撤销的分支机构由联盟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撤销该分支机构,报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1.联盟理事会议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2.联盟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撤销的。

二.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该分支机构,报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1.未参加联盟年度工作会议的;

2.一年内没有正常开始活动的;

3.不经联盟批准擅自以联盟名义开展活动的;

4.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

5.超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6.从事非法性经营活动的;

7.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活动的;

8.会费不进联盟账户,擅自存取会费的;

9.对联盟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联盟监督检查的;

11.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12.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或自刻公章的;

13. 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14.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资产,或擅自接受捐赠、资助不申报的;

1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章程》和本办法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职能

1.调查研究该专业领域或业务范围内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相关工作动态;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改革发展目标,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提出该专业领域的调研报告;

3.积极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或联盟业务主管部门建言献策;

4.组织开展该专业领域的专业培训和研讨交流等活动;

5.为该专业领域的联盟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6.经联盟授权,编辑出版该专业领域书刊资料;

7.为联盟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8.承办联盟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联盟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责任制, 其业务受联盟秘书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从联盟常务理事成员中,由联盟秘书处推荐,联盟理事会审议产生;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该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热心联盟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即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详见分支机构补充条款)    分支机构主任在联盟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开展分支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

第四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对分支机构工作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在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年度工作活动计划须报联盟秘书处审批,并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竞赛、评比、达标类活动以及推广等活动,应事先以专项申请报告的形式,报联盟秘书处审核,并报主席批准,方可执行。联盟秘书处在正式受理专项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分支机构主办、主管的出版物,应报联盟秘书处审核后方可发布。分支机构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联盟秘书处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专项交流活动,须报秘书处统一收集整理,并向北京市民政局申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与社会经济实体签订协议;不得擅自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须配合联盟做好民政局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联盟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财务规定

1.专业委员会无独立账户,须在联盟的财务账户中设专项账户,按《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会员缴纳会费进入联盟账户,专业委员会委员缴纳专业委员会会费、初始会员捐赠款、启动金或捐助的活动经费纳入联盟财务账户中的专业委员会账户统一管理。

2.专业委员会如有专职人员,其工资、缴纳保险等费用由主任单位负责。

3.为实现联盟“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宗旨,联盟发起的与专业委员会会员共同完成的项目,联盟收取项目总收益的30% 的管理服务费;专委会自行发起的项目,原则上联盟收取总收益的10%管理服务费,作为联盟维持正常运营的经费。

(二)专业委员会人员管理

1.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发起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专业委员会会员,初始会员原则上不低于30名)、秘书长1 名、及专兼职人员若干,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需为该专业领域(学科)的技术(学术)带头人。

2.专业委员会可聘请专员委员会特别顾问、专家,须为行业知名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

3.专业委员会可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专业委员会自定。

(三)专业委员会的项目管理

1.专业委员会应在所属专业领域内进行行业研讨、交流、评估、人才培养。

2.专业委员会应协调相关资源帮助本会会员企业宣传企业、给企业相关领域提供指导,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

3.专业委员会所发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本会企业谋取更好的发展资源。

(四)专业委员会的责任

1.做好政府与企业连接的纽带,力争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行业标杆。

2.每年初呈交工作计划,年末成交工作报告。

3.积极发展专业委员会会员,每年会员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5% 。

4.积极帮助专业委员会会员在市场中发展。

5.每年至少独立完成一次重大的专业活动。

(五)联盟对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支持

1.联盟负责在官网上、相关活动及各种媒体传播途径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帮助专业委员会树立公众形象。

2.联盟负责对各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国家政策与企业需求的上传下达。

3.联盟协助专业委员会进行各种政府项目的洽谈、承接及孵化。

联盟帮助和协调专业委员会需要解决的困难和相关资源,指导和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拟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盟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联盟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联盟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联盟的会员,会费由本联盟直接收取,80%的款项用于分支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联盟秘书处负责审核活动的支出。联盟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 联盟分支机构可以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由联盟直接收取,联盟收取总额的7%,余款用于分支机构的发展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联盟分支机构所需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和营利性发票等由联盟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联盟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联盟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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